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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
第二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新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注册入学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章 名额与标准
第四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每年设置60个名额,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名额按在籍学生人数5‰左右设置,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
事迹突出,在籍期间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对社会做出较大贡献者,不受名额限制。
第六条 助学金资助名额不超过在籍学生人数2‰,具体名额视申报情况确定。资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四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按期进行注册;
4.第一志愿报考且入学成绩优异。
第八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积极进取,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成绩70分以上,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能克服工学矛盾,在工作岗位上有较好的业绩或贡献;
5.在籍学习满一年。
第九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3.经学校认定的残障学生、在籍期间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学习认真,各门课程成绩合格(60分)以上;
5.同一年度奖学金和助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十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成人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奖学金和助学金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教学点成立工作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本教学点奖学金和助学金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每届学生评审1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评审每年进行一次,年初印发本年度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
第十四条 各教学点按照要求开展奖学金初评。学生个人根据奖学金、助学金申请条件,填写《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奖学金申请表》、《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助学金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各教学点进行初审推荐,向学校报送候选人名单和材料。报送之前,须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教学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拟定获奖候选人和资助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需教学点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无异议者提交学校研究,批准后发布表彰通知,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向受资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七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奖学金和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各教学点要对申报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严格资格审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的教学点,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学校将追缴已颁发的助学金,并责成所在教学点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